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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任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上诉人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上诉人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好栋审判员  魏 文审判员  衣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