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雪诉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66号原告:李雪,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乾安县采油厂职工。被告: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镇昆池街2-17,组织机构代码:07227XXXX。法定代表人:汤征征,经理。原告李雪诉被告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恒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雪负担,退回原告李雪人民币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