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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泽中与石家庄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中,石家庄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71号原告:李泽中,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96号。原告李泽中诉被告石家庄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冀0102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泽中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1民终224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合议庭经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核实,被告石家庄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19日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作为本案被告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泽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审 判 员  魏彦霄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