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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代建民与鲁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民,鲁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055号原告:代建民,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峰,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立文,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建民诉被告鲁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建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经与被告鲁立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代建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其上述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代建民负担。审 判 长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人民陪审员  赵全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鑫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