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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练绍秀与陈祥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绍秀,陈祥斌,陈发平,苟启梅,陈正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05号原告:练绍秀,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丰,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斌,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第三人:陈发平,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第三人:苟启梅,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第三人:陈正,男,1989年5月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练绍秀与被告陈祥斌、第三人陈发平、苟启梅、陈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练绍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练绍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练绍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练绍秀承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