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清中、王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中,王胜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中,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利,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号。主要负责人:钟宇,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该中心支公司员工。上诉人陈清中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陈清中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本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如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清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