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乌某、赵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乌某,赵某,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525号原告:李某,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乌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村支书,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温某,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乌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盖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