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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6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36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泉城商务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王云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建,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孝臣,该局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王集村。法定代表人孟召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顺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玉银,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委托特别授权。2016年11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事实,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做出贾人社察理字[2016]第1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限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书5天内支付朱大雷等五人工资及赔偿金。2016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对该案进行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建、赵孝臣,被申请人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顺吉、王玉银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贾人社察理字[2016]第1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