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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232号原告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4646573J。被告王浩,男。原告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数额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视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南阳好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