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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发智与重庆市万州金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发智,重庆万州金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发智,男,汉族,1954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州金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6号,注册号500101000036942。法定代表人:谭端,系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胡发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州金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6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发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发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发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