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华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徐玉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华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徐玉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1974号原告吴江市华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剑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红星,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玉琴,女,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华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翼公司)与被告徐玉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星,被告徐玉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翼公司诉称:被告由电信局安排至原告营业厅实习,实习期间被告以上班途中丢失手机通讯不便为由,赊欠苹果手机1台,价值6088元,另外被告又说她父亲手机信号也不好,再赊欠老人机一台,价值299元,合计6387元。次日被告就不到营业厅实习了,催讨多次,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手机欠款638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玉琴辩称,其没有在原告处实习,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赊欠手机款;后又辩称,苏州市翼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欠被告电信发放的工资合计12000元,老板一直以过两天就发放为由拖欠了一年,而原告与该公司是兄弟公司,被告拿过苹果6手机,价格为6088元,钱没有付,但没有拿三星手机,涉案送货单上的字不是被告签的,原告起诉被告是为了让被告把之前的手机钱给他们,却不付工资。经审理查明:华翼公司出具送(销)货单一份,上面注明了苹果6一台60**元,三星E339一台2**元,合计6387元。送(销)货单注明了“徐玉琴”,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证人朱某陈述:我是笠泽路营业厅的店长,当时,被告徐玉琴在店里实习,有一次说要赊两个手机,店里的张会计同意了,我开了送(销)货单,送(销)货单上除了“徐玉琴”之外的内容都是我手写的,并把两个手机交给了被告。证人张某陈述:我是营业厅的营业员,那时,被告徐玉琴来店里实习,期间,被告赊欠了两个手机,我当时在场,看到被告在送(销)货单签字。审理中,徐玉琴申请对送(销)货单上“徐玉琴”进行笔迹鉴定,并确认以被告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字、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签字、被告当庭书写的内容为比对件。经本院委托,由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负责该起鉴定。该鉴定所多次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徐玉琴未交纳,该鉴定所将鉴定案件退回。后经本院通知,徐玉琴仍未缴纳鉴定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销)货单、劳动合同,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销)货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的辩称,已经初步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徐玉琴主张送(销)货单上的“徐玉琴”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导致无法对涉案送(销)货单上签字作出确切认定,其在法庭当场书写的笔迹与其在劳动合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笔迹存在显著的差异,被告徐玉琴亦无法合理解释上述差异,且被告徐玉琴自认拿了苹果6手机一台。故被告徐玉琴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涉案送(销)货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支付原告结欠的手机款638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华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638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玉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