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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童国镇与余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镇,余发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327号原告:童国镇,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余发钦,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童国镇与被告余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国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国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余发钦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由余发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余发钦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5年农历4月30日借款8000元,并立有一张借条。童国镇多次要求余发钦还本金,但余发钦均借故拖延至今,余发钦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童国镇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童国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诉请。余发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2014年农历11月29日),余发钦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童国镇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农历4月3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经童国镇催要,余发钦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童国镇提供的余发钦出具的借条一张及童国镇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发钦向童国镇借款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后,余发钦经童国镇催要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余发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童国镇要求余发钦归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余发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余发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童国镇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余发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桥水人民陪审员  俞贵胜人民陪审员  江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智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逾期利率的确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