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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祖兴与兰溪市横溪镇国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祖兴,兰溪市横溪镇国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5299号原告柳祖兴,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横溪镇国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国庆村。负责人柳训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祖兴与被告兰溪市横溪镇国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原告柳祖兴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祖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柳祖兴负担。审 判 长  袁 平人民陪审员  严志花人民陪审员  胡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