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志成与源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成,源亦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647号原告:冯志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源亦雄,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冯志成诉被告源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冯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源亦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一次性清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正,被告签下《借据》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还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源亦雄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5年7月24日,被告源亦雄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11000元,后被告源亦雄无依约归还借款,原告经追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被告源亦雄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源亦雄借款后无依约归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源亦雄偿还借款11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源亦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志成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共805元,由被告源亦雄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于偿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锦锋人民陪审员 李钧锷人民陪审员 邓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