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270李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士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顾正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阜宁县新沟镇新合村八组17号夏某住宅前水泥场地由西向东行驶时,疏于观察,与行人顾值发生碰撞,致顾值受伤。顾值经阜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阜宁县新沟镇新合村八组17号夏某住宅前水泥场地由西向东行驶时,疏于观察,与行人顾值发生碰撞,致顾值受伤。被告人李某与他人一起将顾值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无故离开医院,后顾值经阜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于次日上午在家人陪同下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已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季某、顾某、夏某、陈某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以及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且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无故离开医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理由,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益岭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刘长兰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艺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