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与李为绍、戴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李为绍,戴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006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号(盈翠生态花园首层*******号)。负责人:李好。委托代理人:张桂洪,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子铖,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为绍,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戴亚女,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诉被告李为绍、戴亚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计684.5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邵伟星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