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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傅培育、陈伟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傅培育,陈伟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25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钟德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伟,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蕾,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傅培育,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伟中,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傅培育、陈伟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培育、陈伟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称:2013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傅培育发放贷款40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傅培育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8839.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9328.22元、罚息24364.12元、复利1113.36元;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再上浮50%计算)。二、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傅培育、陈伟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被告傅培育向原告申请贷款并提交《小微贷款申请表》,被告陈伟中在申请人配偶处签名。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傅培育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授信总额为45万元;授信期间60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傅培育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浮动利率,即基准利率上浮100%;罚息、复利为贷款利率上浮50%。2013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傅培育发放贷款40万元,被告傅培育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7年7月4日,被告傅培育尚欠贷款本金248839.43元、利息9328.22元、罚息24364.12元、复利1113.36元。另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傅培育签订的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傅培育借款后逾期未还,理应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伟中应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傅培育、陈伟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培育、陈伟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8839.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9328.22元、罚息24364.12元、复利1113.36元;从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本金248839.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0%再上浮50%计付;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0%再上浮50%计收复利,罚息不应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1800元,合计6950元,均由被告傅培育、陈伟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心 晶人民陪审员 刘 香 玲人民陪审员 刘 小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陈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