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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祁万秀与郭健、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万秀,郭健,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祁万秀,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郭健,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刘莉,女,住古浪县。祁万秀与郭健、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62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郭健、刘莉需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元。判决生效后,郭健、刘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健、刘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