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1081号原告夏承良与被告永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长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承良,永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蝶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冯长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081号原告:夏承良,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箭,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唐荣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向阳,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州蝶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冯长成,董事长。被告:冯长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夏承良与被告永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长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夏承良于2017年7月16日撤回对被告冯长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承良自愿撤回对被告冯长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承良撤回对被告冯长成的起诉。审判员 唐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卿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