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世文与潘玉琼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文,潘玉琼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5民初104号原告:梁世文,男,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潘玉琼,女,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告梁世文与被告潘玉琼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原告梁世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书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陶学和、陈海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邓铭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世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世文负担。审判长 欧书勇审判员 陶学和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