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艳萍诉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萍,胡兆挺,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569号原告:唐艳萍,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原告:胡兆挺,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被告: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映钧,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艳萍、胡兆挺与被告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艳萍、胡兆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萍、胡兆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艳萍、胡兆挺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品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