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941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房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房某某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房某某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申请保全人应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内向保全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卢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