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兰,广西鼎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区北环路南面。法定代表人:邹家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植善,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兰,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粒冲,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西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6层北面。法定代表人:陈大庆。上诉人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兰及原审被告广西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05元(上诉人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52.5元,由上诉人防城港腾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忠审判员 崔 静审判员 刘帅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馨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