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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6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钦丽、郑跃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钦丽,郑跃军,周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6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钦丽,女,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郑跃军,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周蔚,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作出(2017)浙0127执1660号冻结被执行人周蔚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蔚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的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