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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强、姜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强,姜洪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109号原告:王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强,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姜洪凤,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军与被告张强、姜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7月24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焦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