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东,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芳、何聪,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延期审理。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罗芳、何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晓东与被害人孙某在黑河市欧林煤矿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2011年12月30日晚,刘晓东在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气镇裸河村王某经营的网吧内与孙某相遇,二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晓东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孙某腹部捅伤,被害人李某与刘晓东抢刀时被划伤,后刘晓东离开现场。2012年2月15日,经法医鉴定:孙某腹部开放性损伤致小肠破裂属重伤,肠破裂修补术后属九级残;李某胸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微伤。2012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刘晓东网上追逃。2016年12月23日,刘晓东在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晓东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000元(赔偿孙某人民币60000元、赔偿李某人民币11000元),孙某、李某对刘晓东表示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刘晓东文化水平不高,其较早进入社会工作,缺乏家庭管教,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刘晓东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现刘晓东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深感后悔。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李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收条,证人张某、宋某、张某1、刘某、刘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及破案经过、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刘晓东的亲属与被害人孙某、李某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东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晓东的辩护人所提刘晓东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所提刘晓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刘晓东此前没有犯罪记录,系初犯,其犯罪时年龄较小,性格易冲动,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晓东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刘晓东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晓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爱民审判员 陈 末审判员 杜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