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铺信用社与张保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铺信用社,张保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421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铺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溧河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87680031XE。负责人:海本峰,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男,系该社职工。被告:张保旗,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铺信用社与被告张保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铺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