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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267刘德珠与陈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珠,陈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267号原告刘德珠,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建,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珠与被告陈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德珠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舒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