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267刘德珠与陈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珠,陈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267号原告刘德珠,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建,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珠与被告陈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德珠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舒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