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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金忠与石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忠,石丰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740号原告:姜金忠,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石丰文,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忠与被告石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金忠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金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姜金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姜金忠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