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陈玉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陈玉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149号。法定代表人:何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仲,男,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康,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林,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丹巴人,现住四川省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号。上诉人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7)川3323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因已将安置房屋交付被上诉人陈玉林,并完善了相关手续,诉讼目的已达到,遂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7)川33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更正为100元,由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康琼审判员 黄宛梅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拥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