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宋涛与连云港弈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连云港弈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487号原告:宋涛,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云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弈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长江路北侧。原告宋涛与被告连云港弈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茂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