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雪林、沈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林,沈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吴雪林,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沈德宝,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雪林与沈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0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