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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利萍、庄青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利萍,庄青华,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利萍,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青华,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青华。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利萍、庄青华、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徐商外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徐商外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航助理审判员  王幸生助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