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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四凤与陆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凤,陆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481号原告:张四凤,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秀,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连英,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四凤与被告陆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四凤于2017年7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四凤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柳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