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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周文才养殖场与淮南市大通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51号原告:淮南市周文才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马厂村。经营者:周文才,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淮南市大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主东路5号大通区政府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2003054821T。法定代表人:程艳侠,该局局长。原告淮南市周文才养殖场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开庭审理后,原告淮南市周文才养殖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淮南市周文才养殖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周文才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周文才养殖场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