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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尚余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455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尚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董某某与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鱼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