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坤宇与贾鲲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坤宇,贾鲲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834号原告:吕坤宇,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贾鲲鹏,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304室。主要负责人:齐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坤宇诉被告贾鲲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坤宇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