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君君、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君,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曾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胡君君,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汉桥,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曾建清,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君君与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以及曾建清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以及曾建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以及曾建清向申请执行人胡君君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本金利息1572000元(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始至2017年5月17日止,按月利率2%)及迟延履行金100800元(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始至2017年7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8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款项共计1074816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以及曾建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0748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