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勇、黎小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勇,黎小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174号申请人:徐勇,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黎小荣,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勇与申请人黎小荣关于司法确认﹙2017﹚柯调法室第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黎小荣欠徐勇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分三期归还:于2017年8月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同年9月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同年10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每期归还借款本金时利随本清。若黎小荣有一期未依约还款,则徐勇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勇与申请人黎小荣于2017年7月2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晔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