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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甘某与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陈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972号原告:甘某,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社人。被告:陈某,男,现年32岁,泾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