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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小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08号申请人:刘小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小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小平称,刘小平与刘玉龙系父子关系,2017年2月15日,刘玉龙随“鲁荣渔58100”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经长时间搜救未找到,申请宣告刘玉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玉龙,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未婚,系申请人刘小平的儿子。2017年2月15日22时许,刘玉龙随“鲁荣渔58100”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201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证实刘玉龙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刘小平申请宣告刘玉龙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玉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玉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玉龙随船在海上工作意外落水失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证实其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刘玉龙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玉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