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国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国良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24刑抗7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沈国良,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沈国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吉24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沈国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6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州检刑检审刑抗[2017]1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敦化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