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70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88号。被执行人贾鸾,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贾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