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邓伟建诉谢春运、罗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建,谢春运,罗宏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455号原告:邓伟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建设南路*号*栋附*号。被告:谢春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居委会耒水公司14队19号。被告:罗宏香,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江口村里生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建诉被告谢春运、罗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伟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春运、罗宏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邓伟建以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春运、罗宏香的诉讼请求,是其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建撤回对被告谢春运、罗宏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邓伟建负担。审判员 魏宏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