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灵娥与被执行人杨清霞、梁忠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娥,杨清霞,梁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李灵娥,女。被执行人:杨清霞,女。被执行人:梁忠光,男。李灵娥与杨清霞、梁忠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781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灵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178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再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