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1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吴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吴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树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吴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树明向申请执行人周建平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313.68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但被执行人吴树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吴树明应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领取的经济损失15717.84元依法予以扣留,提取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周建平支付。对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吴树明自行和解达成以下协议:1、由被执行人吴树明以扣留在汉阴县人民法院的15717元在2017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周建平支付。2、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由被执行人吴树明将下余款项还清。经合议庭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