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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7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禾渚伟铸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雄震机械模具厂、梁广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禾渚伟铸锻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雄震机械模具厂,梁广成,梁文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779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禾渚伟铸锻有限公司,住所:顺德区陈村镇大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4383D。法定代表人:梁健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雄震机械模具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村孔溪五灯围工业开发区自编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57221447。合伙人:梁广成、梁文永。被告:梁广成,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文永,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禾渚伟铸锻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雄震机械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梁广成、梁文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德区禾渚伟铸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6元、财产保全费2320.81元,共5701.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风娥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