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庆安与孙炳光、姜成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安,孙炳光,姜成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813号原告:孙庆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俊被告:孙炳光。被告:姜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安和被告孙炳光、被告姜成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孙庆安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