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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娟与曲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财保37号申请人:王娟,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曲彬,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王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彬所有的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YG20131XX**号,产籍号385-470-4/1-XX-XXXXXX,建筑面积166.02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担保人陈泓以其所有的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11XX**号,产籍号380-485-X-X,建筑面积81.53平方米房屋(商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陈泓所有的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11XX**号,产籍号380-485-X-X,建筑面积81.53平方米房屋(商服)产籍,期限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王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小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