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破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彩芬、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彩芬,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申26号申请人:罗彩芬,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村龙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迪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7日,申请人罗彩芬以被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7月11日通知了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月21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为蔡阿平、陈迪宣、董孟安。法定代理人陈迪宣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蔡阿平任监事。申请人罗彩芬与被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罗彩芬货款2306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判决生效后,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罗彩芬申请,本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2017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4执25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彩芬系被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故罗彩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罗彩芬申请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罗彩芬对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彩和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献亮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